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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李红兵、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李红兵,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李云风,路宝山,付军波,付改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24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住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文、郭泰更,该社职工。被告李红兵,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地址五龙镇阳和村。法定代表人:李保军。被告李云风,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路宝山,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付军波,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付改丽,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李红兵、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李云风、路宝山、付军波、付改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