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隆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民初1355号原告:隆某,汉族,住临泽县。被告:宋某,汉族,住临泽县,现外出住址不详。原告隆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因被告宋某外出住址不详,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公告期限届满,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4日,被告以急需给工人支付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书面约定使用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偿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宋某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14日,被告宋某向原告隆某借款8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处理。在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法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了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向原告隆某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偿还借款,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偿还原告隆某借款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人民陪审员 鲁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