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军与孙加波、刘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孙加波,刘瑶,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724号原告:王军,男,38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加波,男,33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刘瑶,系被告孙加波妻子,3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王顺,男,36岁,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孙加波、刘瑶、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6日受理立案),原告王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罗德俊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