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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军与孙加波、刘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孙加波,刘瑶,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724号原告:王军,男,38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加波,男,33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刘瑶,系被告孙加波妻子,3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王顺,男,36岁,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孙加波、刘瑶、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6日受理立案),原告王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罗德俊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