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晋骥管件经营部与肖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晋骥管件经营部,肖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174号原告:衢州市柯城晋骥管件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新浙西五金城A3幢312、315、339、340号。经营者:崔雪宝。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亚男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衢州市柯城晋骥管件经营部与被告肖亚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晋骥管件经营部撤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 茜书 记 员 吴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