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杜学与张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杜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杜学与被执行人张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执行人张杰与申请执行人杜学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