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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3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潘克成、韦玉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克成,韦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3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克成,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玉仙,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作出的(2017)桂0124执3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韦玉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玉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74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耀存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