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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名涛与王生东、边常甫、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名涛,王生东,边常甫,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刘名涛,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徐作兵,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王生东,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赵英秀,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庆昉,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边常甫,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统一社会代码:9134010014922087XU。法定代表人:胡国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团结社区蔡新路肥皂厂南侧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5661。法定代表人:胡信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安,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刘名涛与王生东、边常甫、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皖0405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生东、边常甫、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生东、边常甫、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继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