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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梁斌权、康燕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斌权,康燕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9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斌权,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康燕萍,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梁斌权、康燕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及清偿相应费用为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斌权、康燕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斌权、康燕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梁斌权、康燕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为37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卫洪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