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1907苏仕林与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仕林,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907号原告:苏仕林,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臣,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857017L,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原告苏仕林与被告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苏仕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仕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仕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苏仕林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