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萍与李友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李友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481号原告陈萍,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秦亚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友发,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立坤,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晓芙,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晔瑜(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