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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必保与曹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必保,曹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479号原告:杨必保,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小林,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必保与被告曹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必保以被告曹小林父亲曹海生已代被告曹小林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必保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主张的变更,且该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必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必保负担。审 判 长  石长引人民陪审员  谢永良人民陪审员  田星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