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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顾建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顾建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3377号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820号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7897508XL。负责人:张志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晋,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顾建高,男,汉族,1965年5月5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顾建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晓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