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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680号原告: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82949D(1-1)法定代表人:张朝阳,总经理。被告:李建,1984年6月8日出生,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