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拾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542号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与阳明西路交叉口商务中心5-E-H。法定代表人:易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拾生,男,成年,汉族,住永宏佳苑南区。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拾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阮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