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终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静陌花开餐饮有限公司、烟台三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静陌花开餐饮有限公司,烟台三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静陌花开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39号振华商厦A区八层。法定代表人:姜德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海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静陌花开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三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静陌花开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烟台静陌花开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上诉人烟台静陌花开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少华审判员  董玉新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昭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