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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立福与刘华爱、郝爱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福,刘华爱,郝爱芬,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54号原告:赵立福,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华爱,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郝爱芬,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原告赵立福与被告刘华爱、郝爱芬、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郝爱芬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郝爱芬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105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立福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627元,退回赵立福。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