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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高义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钦,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颖,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玲,女,1974年1月9日出生,回族,满洲里市口岸物业服务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吕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内078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执行人吕玲名下有满洲里恒兴综合楼B区4-401室房一处,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玲所有的满洲里恒兴综合楼B区4-4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长英审判员  张兆鹏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红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