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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忠心与郭庆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心,郭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田忠心,男性。被执行人:郭庆波,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忠心与被执行人郭庆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郭庆波有银行存款,我院已司法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此案强制执行完毕,故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