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玉忠,刘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丽,该行信贷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韩玉忠,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发英,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玉忠、刘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玉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淼泉镇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玉忠账户(账号:62×××26)存款6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