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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庆芳申请执行王爱琴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芳,王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芳,女,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文盲,住弥渡县弥城镇新城社区孙家营村**号。被执行人王爱琴,男,1974年7月15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里华村委会*组。关于张庆芳诉王爱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云2925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庆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299.79元(含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应交执行费2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爱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钟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