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文军、唐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文军,唐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孙意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文军,曾用名夏文辉,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莲花村民小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唐新平,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枨冲镇派出所橙冲社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文军、唐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