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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至深与被申请执行人陈饶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至深,陈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李至深.被执行人陈饶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至深与被执行人陈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饶才在新化县第三中学的工资等收入356636元(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6214467873114631796)。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邹     人     献审 判 员 卿     瑞     山审 判 员 段丁颀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阳     秀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