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97号肖钟与肖亚维、肖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钟,肖亚维,肖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肖钟,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钟淑芬,女,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肖钟之母。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执行人肖亚维,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惠民,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执行人肖亚维之父。申请执行人肖钟与被执行人肖亚维、肖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肖惠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肖亚维、肖惠民向申请人肖钟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59500元,合计1595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49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35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肖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