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晖、李海林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晖,李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晖申请执行人:李海林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晓晖、李海林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宝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3民终8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晓晖申请执行到期案款98715.88元,诉讼费1000元,合计99715.88元(李晓晖与宝鸡正晟法律服务所签有委托代理协议,同意在其执行案款中扣减应付的16333.75元);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申请执行到期案款4760.32元,扣减诉讼费1000元,实际请求3760.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