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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27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茌平县良种公司,茌平县种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769号之二申请人: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包德海,总经理。被申请人:茌平县良种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包德海,总经理。被申请人:茌平县种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包德海,总经理。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茌平县良种公司、茌平县种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茌平县良种公司、茌平县种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茌平县良种公司、茌平县种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双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