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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杜洪波与杨金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洪波,杨金林,孙德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洪波。被执行人:杨金林。被执行人:孙德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杨金林名下位于垦利区复兴路xxx号天亿阳光小区(垦房字第××号)房产一套。现因法院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金林的位于垦利区复兴路xxx号天亿光小区(垦房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