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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李春,蒲彪,沈刚,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负责人何宏,行长。被执行人李春,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蒲彪,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沈刚,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冯磊,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李春、蒲彪、沈刚、冯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未执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罚)息。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春、蒲彪、沈刚、冯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