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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文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文,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住址: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扎兰坟村*组。现住赤峰市。无前科。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萍、嵇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文文酒后驾驶×××号小型桥车在赤峰市××区虹桥丽景南门附近与杨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随后两车产生追赶,期间两车多次发生碰撞。经鉴定,刘文文血液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文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文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理,2016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文文酒后驾驶×××号小型桥车在赤峰市××区虹桥丽景南门附近与杨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随后两车产生追赶,期间两车多次发生碰撞。经鉴定,刘文文血液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文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文文与被害人杨某就民事问题成达调解协议,由刘文文赔偿杨某误工费人民币4000元,由刘文文承担×××出租车的车损费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7日17时许,杨某电话报警称,其驾驶×××号小轿车与一辆黑色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黑色轿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接警后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赶往现场调查取证及勘查。经鉴定,刘文文血液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l,属于醉酒。2016年12月29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2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文文传唤到案,经讯问刘文文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2016年12月30日,刘文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2、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7年12月27日他从新城区八家山小区接到乘客准备去清河路恒通酒家。车辆行驶至虹桥丽景南门处时,车右后方过来一辆小轿车,这辆车在超过他的车时便向左变道,他紧急采取了刹车,还是刮上了。事故发生后,这两黑色轿车没有停车,他便始终驾驶着他的×××号小轿车在后面跟着,当车辆左转进入银河路的时候其将对方车辆别停了,但是对方驾驶员倒车沿着银河路由南向北行驶,他继续在前面别对方车辆并示意驾驶员下车。对方驾驶员没有停车,两车就相撞了。后对方车辆下来两个人,三人就发生了厮打,他车上的乘客报了警,他也打了110,过了一会儿民警和交警就来了,交警勘查完现场就带他们去抽血了,后他得知对方驾驶员名叫刘文文。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7日18时32分,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大队民警依法对刘文文、杨某各依法提取5ml血液。4、赤峰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6】酒鉴字第00674号、第00675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赤峰市公安局依法聘请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文文、杨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刘文文血液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l。该鉴定意见已经通知刘文文、杨某、5、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赤公交二认字【2016】2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文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本次事故无责任。6、书证1)刘文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说明证实,×××号车辆所有人为刘文文,刘文文准假车型为B2,驾驶证状态为已被吊销。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文文的自然身份情况。7、被告人刘文文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7日下午13时许,他在松山区地质二中附近的一个饭店和刘欢欢刘海军吃饭,席间他喝了大约四两白酒,吃完饭之后16时4分许,他准备开车回木头沟的家中,顺便将刘欢欢送到龙山鸿郡小区。他驾驶×××号车辆行驶至拘留丽水河畔东北角第一个交叉路口三十米到五十米左右时和一辆出租车剐蹭了,发生事故时他知道剐蹭了,想把车辆停到路口后跟对方解决,但是那辆出租车一直在后面追他,车辆行驶到丽水河畔东北角第一个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对方出租车将其车辆别停了,他倒车准备开到路边停车。出租车驾驶员以为他要跑,又从右侧别了他车一下,这是两车相撞了。他和刘欢欢,对方驾驶员就都下车了,下车后,刘欢欢和对方驾驶员发生了争吵并厮打,他在中间拉架,过了不久,派出所民警和交警都来了,处置完现场后交警带他和对方驾驶员区松山区医院抽血,后又将他送到了松山区穆家营子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文文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谢飞飞审判员董晓磊人民陪审员赵文君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倪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