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与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学明,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中军,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2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亦无实际履行行为,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辖区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原审裁定根据《关于前期工程及后期招标事宜报告》认定合同已经履行,该证据并未送达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质证即予以确认,程序违法,认定大武口区为合同履行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告围档定向合作意向书》中明确双方合作的项目位于石嘴山市高新产业开发区,可认定合同履行地为石嘴山市高新产业开发区,该开发区在大武口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辛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