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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9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卫学金申请执行刘军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学金,王天佑,方留海,刘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961-1号申请执行人:卫学金,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王天佑,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方留海,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刘军明,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卫学金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1801号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刘军明、王天佑、方留海于2017年10月6日前支付原告卫学金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000元(逾期未支付,加收15000元的违约金)。二、原告卫学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卫学金自愿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学金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180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限被执行人王天佑、刘军明、方留海三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鑫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