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龙继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龙继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884号申请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891号宜阳花园,组织机构代码:55847095-X。负责人:易惠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继光,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龙继光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龙继光银行存款2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之委托代理人李琳以其自住房(房产证号为:(20**)宜春市不动产权第xx5号)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龙继光银行存款2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琳自住房(房产证号为:(20**)宜春市不动产权x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来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