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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4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雅丽与陈明煌、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雅丽,陈明煌,高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467号之一原告:郑雅丽,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明煌,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高宇,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郑雅丽诉请判令:陈明煌、高宇立即偿还借款85万,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5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高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本案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陈明煌,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高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宇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高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