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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席敏与被申请人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敏,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993号之一申请人:席敏,女,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申请人:周波,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席敏与被申请人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波在四川仪陇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云路支行账号6210331110020424889的存款予以冻结9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席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波在四川仪陇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云路支行账号6210331110020424889的存款至9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