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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锡炎、李碧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锡炎,李碧桔,曾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苏锡炎,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碧桔,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曾小玲,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苏锡炎与被执行人李碧桔、曾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36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李碧桔、曾小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碧桔有财产可供执行,遂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碧桔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鹏翔项目区东侧安置区2幢-1层01号储藏间及2幢601室、701室的房产,该房产目前已于(2016)闽0526执2319号一案中启动拍卖程序,本案移送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碧桔、曾小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