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小明、徐皆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明,徐皆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明被执行人:徐皆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皆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皆富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皆富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徐皆富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赣G×××××赤兔马牌车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皆富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赣G×××××赤兔马牌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