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22民初3088号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河北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东位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72056871K。法定代表人:石国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公司员工。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Q00063370987XW。法定代表人:孙晓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权,该公司职员。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前给付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00000元整���壹佰贰拾万元整)。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