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字第8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天津市康之居装饰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天津市康之居装饰设计中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字第8411号原告:张国华,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贤,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康之居装饰设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号。经营者:高菁。原告张国华与被告天津市康之居装饰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妍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