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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兰柳艳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柳艳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644号罪犯兰柳艳,女,1994年9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瑶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柳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兰柳艳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7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兰柳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兰柳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兰柳艳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柳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0.27分,评为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兰柳艳于2017年5月1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柳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柳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