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维华与于长保、于长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华,于长保,于长德,王荣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华被执行人:于长保被执行人:于长德被执行人:王荣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于长保、于长德、王荣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向申请执行人还款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长保、于长德、王荣献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经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