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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宗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宗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345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锦绣兰庭一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81052187J(1-1)。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功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宗取,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宗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敬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