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厦门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6301号原告:厦门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7号5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3282295P。法定代表人:吴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显列,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302号东海街道办事处办公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91387350Q。法定代表人:朱进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厦门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厦门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