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文豪与赵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豪,赵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唐文豪,男。被执行人:赵志敏,女。申请人唐文豪与被申请人赵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2918.3元及利息、诉讼费5380元、执行费40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管、车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4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