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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桂芳、李永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芳,李永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永翠,女,1954年11月6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芳与被执行人李永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中心社区、万春街道拆迁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永翠房屋拆迁款107891元,但目前暂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桂芳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