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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维林、潘海荣、刘芳、赵梓萱与梁晓青、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林,潘海荣,刘芳,赵梓萱,梁晓青,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339号之一申请人赵维林,昔阳县李家庄乡人。系死者赵磊的父亲。申请人潘海荣,昔阳县李家庄乡人。系死者赵磊的母亲。申请人刘芳,昔阳县大寨镇人。系死者赵磊的妻子。申请人赵梓萱,昔阳县李家庄乡人。被执行人梁晓青,汉族,昔阳县大寨镇人。被执行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田,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952.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