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某1、赵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赵某,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杨某2,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杨某3,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杨某4,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杨某2、杨某3、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1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