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晓虎焦君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虎,焦君豪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虎,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焦君豪,男,1998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虎、焦君豪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虎、焦君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告人李晓虎借张某(另案处理)手机一事,与王某4(另案处理)发生矛盾,于是在2017年1月2日晚上,李晓虎和王某4相约打架,后李小虎邀约被告人焦君豪,王某4邀约张某、金某某(另案处理)、刘冲(已判刑),双方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城北隧道往老镇中梯坎处对打,其中李晓虎持臂力棒、焦君豪持砍刀,王某4、张某、金某某、刘冲分别持砍刀、棒球棒、匕首。在打架过程中,造成张某、李晓虎、王某4不同程度受伤。经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4、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晓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焦君豪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李晓虎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焦君豪因本次聚众斗殴于2017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已执行完毕。另查明:被告人李晓虎生于1998年1月12日,因户籍登记错误为2001年3月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虎、焦君豪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物证东洋刀、砍刀照片;证人向某某、王某1、邹某某、豆某某、李某1、王某2、毛某某、王某3、李某2、焦某某、王某4、张某、金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病历、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刘冲的供述与辩解;李晓虎、焦君豪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虎、焦君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晓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焦君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焦君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李晓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李晓虎、焦君豪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焦君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