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明国与朝阳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抚顺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国,朝阳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抚顺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国,男,1963年生,汉族,住大安市。被执行人朝阳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被执行人抚顺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国与被执行人朝阳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抚顺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国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