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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凌某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凌源市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646号原告:冯某1,男,1970年8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凌源市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法定代表人冯某2,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7年4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辽宁省铁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1与被告凌源市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1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潘亚辉审判员刘亚飞人民陪审员赵剑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