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吕水兵、余昌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水兵,余昌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吕水兵,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昌征,男,汉族,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吕水兵与余昌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昌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昌征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