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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喜君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巩义服务区、河南育才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君,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巩义服务区,河南育才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229号原告:王喜君,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荣章,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巩义服务区,住所地:巩义市孝义街道办龙尾村。负责人:陈涛。被告:河南育才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18层66号。法定代表人:唐玉范,董事长。原告王喜君与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巩义服务区、河南育才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喜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喜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喜君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欣